养廉银

养廉银
养廉银,为清朝特有的官员之薪给制度。[1]创建自1723年的该薪给制度,本意是想藉由高薪,来培养鼓励官员廉洁习性,并避免贪污情事发生,因此取名为“养廉”。养廉银的来源来自地方火耗或税赋,因此视各地富庶与否,养廉银数额均有不同。
一般来说,养廉银通常为薪水的10倍到100倍。[2]例如,台湾巡抚刘铭传的年薪为155两,养廉银则达一万两。而台湾总兵年67两,军事加给144两,而养廉银则为1500两。

制度简介

养廉银为中国清朝特有的官员之俸禄制度。[3]创建自清世宗雍正元年(1723年)的该薪给制度,本意是想借由高薪,来培养鼓励官员廉洁习性,并避免贪污情事发生,因此取名为“养廉”。摊丁入亩、火耗归公后,清政府将所有税收(包括酒醋税等地方税)改归朝廷所有,致使地方财政困难,看似高薪养廉,实际上将地方行政费用归于地方首长所有,导致清朝地方贪腐情况为史上之最。

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