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税

明朝旧有的税种
矿税是明朝旧有的一个税种,指专门对一些种类的有色金属征收的特别税,自明初起即存在。但我们现在一般意义上讲的矿税则是明朝万历年间开矿、[què]税二者的合称,应当与原有的矿税区分开来。万历二十四年乙酉,明神宗万历皇帝为了增加宫中的收入以应付日益庞大的内庭开支,开始派遣太监采矿。一开始只是在直隶,很快就遍及河南山东山西浙江陕西等处。榷税开始的具体日期已不可考,但当在开矿之后。

词语解释

因为开矿内监们既不懂堪舆,也不可能懂地质学,所以所谓的开矿很快就演变成了一场遍及全国的敲诈勒索运动。其常用手法是寻找当地富庶人家,随口指称其家地下有矿脉,或是其家祖坟下有矿脉,使用各种招术,总之要敲诈出一笔巨额财富出来方才罢休。
榷税,是指在开矿之后,万历又派出身边的太监赴全国各地收商税的行为。
有明一代,商税是固定的三十税一,比例相当地低。这是明太祖开国之初定下的规矩。在明初,饱受兵祸的国家百业待兴,过多地征收商税显然对发展经济不利。所以三十税一的政策一度是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助于经济发展的。但是随着承平日久,经济逐渐发达,商路渐通,货殖日繁,三十税一的税率的确显得有些偏低了。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制订合理的税率、安排合适的征税人员与体系才是明朝政府应该注意的事情。可惜的是,万历皇帝忽视了通过政府去增加商税这一正确途径,派出自己身边的太监去全国各地收税,这就使本来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让国家财政收入因之上一个台阶的榷税完全地落在了道义的对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