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于1997年提出创建的名单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是指经济持续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净,基础设施健全,生活舒适便捷的示范城市。国家环保局1997年提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从四个方面设置了30项考核指标。[1]
“环保模范城市”是遵循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取得成效的典型,是中国城市21世纪初期发展的方向和奋斗目标,是中国环境保护的最高荣誉。

定义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是原国家环保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提出的,在已具备全国卫生城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保投资达到一定标准的基础上才能有条件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是全国城市科学发展的杰出代表,是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城市的优秀典范,是全国在强化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示范作用的模范。[2]

提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