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致

法律术语之一
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即适用本国的实体法的法律适用方法。反致制度的真正目的在于排除外国的实体法而使本国实体法得到适用。该制度确立于1878年法国法院对“福尔果案”的判决,此后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和某些国际公约采用。

起源与促进

第一次有记载的采用反致制度的是英格兰法院1841年作出裁判的科里尔诉里瓦茨案(Collier v. Rivaz, 2 curteis 855,863(Ecc.Ct.1841));促进反致问题在国际私法立法中开始采用的是法国的福果案。

福果案

(Forge''s Case)在该案中,福尔果是1801年出生在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五岁时随其母去法国,并在那里定居直至一八六九年死亡。他在法国留下一笔动产,但未立遗嘱。福尔尔果没有子女,母亲和妻子都已死亡,其母亲的旁系血亲要求继承。依巴伐利亚法律,他们是可以作继承人的。法国法院根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律。但根据巴伐利亚的冲突法,继承应适用死者事实上的住所地法,因而反致法国法。据此,法国法院接受这种反致,认为这笔财产依法国民法为无人继承财产,应收归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