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案

黄光裕操纵股价案件
2008年11月19日黄光裕以操纵股价罪被调查。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8月30日对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案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黄光裕获有期徒刑14年。2012年11月22日,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引发的民事赔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未宣判,举证责任分配存争议。2012年12月20日法院判决,原告方败诉,黄光裕无需赔偿。
2020年6月24日,北京一中院对黄光裕依法裁定假释。

案情简介

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