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共六章、二十八条(含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而制定的,该条例施行前设置或变更学校名称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参照该条例,进行整顿,整顿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1]

发布通告

国务院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通知
(1986年12月15日 国发【1986】108号)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