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防止核扩散、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的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又称《防止核扩散条约》或《核不扩散条约》。是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的国际条约。[1]
订立《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建议是由爱尔兰对外事务部部长弗兰克·艾肯(Frank Aiken)在1958年提出的。在1959年和1961年,爱尔兰向联合国大会提出两项议案,即“防止核武器更大范围扩散”和“要求拥核国家不向无核国家提供核武器”,这两个议案成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雏形。[1]1968年8月24日,美苏联合向18国裁军委员会提出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联合草案,1968年6月,联合国大会审核了该草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正式出台,[2]并对所有国家开放签署。1968年7月1日由英国美国苏联和其他59个国家分别在伦敦华盛顿莫斯科签署,1970年3月5日正式生效。1995年5月11日,缔约国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审议和延长《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大会上,决定无限期延长这个条约。截至2015年4月,共有190个缔约国。[1]
中国于1992年3月9日向联合国递交加入书,同日生效。1998年12月31日签署了附加议定书,于2002年3月正式完成该附加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是附加议定书最早生效的核武器国家。[1]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诞生的主因是国际社会对很多国家拥有核武器这一现实所带来的世界安全问题的忧虑。[1]

条约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