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4]它的前身是1996年成立的“临时立法会”。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正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立法权,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立法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审核及通过财政預算、稅收和公共开支;以及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立法会亦获授权同意終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并可向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5]
立法会从1996年至2024年,已选举了7届。立法会在2014-2020年频繁出现“拉布”等现象。这种乱象已深刻影响了香港的社会、经济和民生治理,使许多民生改革措施在推动起来举步维艰,受损最大的还是特区的普通民众。”[6]通过中国政府的拨乱反正 ,2021年后立法会已回归正常。[7]

历史发展

成立(1843 -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