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

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犯罪学(Criminology)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广义上还包括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相关的犯罪研究也会发表社会与政府对犯罪标准和反应。犯罪学属于行为科学,特别着重于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上的研究,和法律、法学一样。在1885年,意大利的法学教授加罗法洛(Raffaele Garofalo)创造了“犯罪学”这个专有名词(即意大利语中的“criminologia”),约同一时间法国人类学者托皮纳德(Paul Topinard)首次应用犯罪学于法国(即法语中的“criminologie”)。把犯罪和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综合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称犯罪原因学,也就是狭义的犯罪学。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是为了有效地处理和预防犯罪,从而又须寻求相应而有效的犯罪对策,以此为目的进行研究的称为刑事政策学。广义的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英美各国的犯罪学主要从广义,欧陆各国学者多从狭义,日本学者不常用犯罪学而用刑事学一词,倾向于广义。[1][2][3]

理论概述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的基本原理,犯罪是指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犯罪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形成、发展起来的,其内容和范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 展和犯罪现象研究的逐步深入而有所变化。从语源上说,首先使用犯罪学一词的 是意大利的R·加罗法洛( 1851~1934 )。他在 1885年问世的一本著作就叫做《犯罪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犯罪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中叶,它是以资本主义的发展为其社会历史条件的。在长期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侧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征,试图探明什么样的人会成为犯罪者,这方面的学说有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统称犯罪生物学;有的侧重研究大量的犯罪现象,分析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会导致犯罪发生,这方面的学说就是犯罪社会学。在这种学说中,犯罪统计学起着重要的作用。上述两类学说都有其侧重点。其中,从个人和社会环境诸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寻求犯罪原因而又有所侧重的学者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