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政大臣

清代的官名
官名。清(后金)太祖建立八旗制度后,又置议政五大臣及理事十大臣共理政刑。[1][2]是辅佐皇帝议论国事的肱股之臣,乾隆后期被裁撤。1861年夏,恭亲王奕䜣慈安太后慈禧太后合谋发动辛酉政变后,被授予“议政王大臣”之衔。[3][4][5]1917年张勋复辟时期,重新设立“议政大臣”的职务。[6]

释义

清初设议政大臣制,即议政王大臣会议,亦称“国议”。“协议国政,军国大事,均于此决之”,是清朝前期重要的中枢决策机构之一。

历史沿革

此五大臣掌理满族内部诉讼等事,与赞决军国大事的费英东等五大臣不同。太祖去世前,遗命由八固山(八个旗主)主议国政,议政大臣与八贝勒共议之制于是并存。清太宗提高君权,天聪八年(1634),废除八固山共治之法,又于崇德二年(1637)命贝子尼堪、洛托、博洛等与议国政,每旗设议政大臣三人,设议政处为办事之所。入关后,一度打破全由满族王公充当议政大臣的限制。清世祖去后,康熙初年,鳌拜等以议政大臣身份辅政,大权尽落满族王公之手。康熙亲政后,议政大臣权力仅在名义上存在。乾隆五十七年(1792),明令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