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联邦议会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
1
2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是南斯拉夫联邦的社会自治机关和联邦职权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名义上的最高权力机构和社会自治机关,也是南斯拉夫联邦的立法机构。南斯拉夫联邦议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联邦院和共和院。联邦院由代表六个联邦共和国的代表组成,而共和院则由代表六个共和国的代表组成。议会的主要职责包括通过法律、监督政府和行政机构、批准预算和国际条约等。南斯拉夫联邦议会在南斯拉夫联邦解体后于1992年被废除。

正文

南斯拉夫联邦的社会自治机关和联邦职权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
历史发展  联邦议会的前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产生的南斯拉夫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员会。全国解放后,1945年11月选举产生了制宪议会。1946年 1月第一部宪法通过后,制宪议会改组为联邦议会。联邦议会的结构曾发生过多次变化。1946年宪法规定,联邦议会设两院:联邦院和民族院。1953年宪法性法律把民族院并入联邦院,另设生产者院。1963年宪法规定,联邦议会设五院:联邦院、经济院、教育文化院、社会卫生院、组织政治院。民族院仍附设于联邦院内。1967年宪法修正案提高了民族院的地位,民族院与联邦院平等地行使原来属于联邦院的职权。1968年宪法修正案撤销了联邦院,其职权由民族院行使。1974年宪法规定,联邦议会改设两院:联邦院、共和国和自治省院。
组成  联邦议会由两院组成。联邦院有代表 220名,每个共和国选派30名,每个自治省选派20名。代表按选举单位(选区)由劳动人民和公民以直接、普遍、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式选出,其中半数以上应是联合劳动组织的代表。共和国和自治省院有代表88名,每个共和国选派12名,每个自治省选派 8名。代表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选出,其中半数以上应是联合劳动组织的代表,当选代表仍保留原议会代表的资格。联邦议会两院代表的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1次。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从1990年 5月15日起,联邦议会主席、副主席和两院主席的任期为4年,不得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