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土地法

法律法规
从1927年开始,直到1948年春,土地法大纲以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为基本原则,改正了土地法的缺点,对重大政策原则问题,作了更妥善的规定。

社会背景

中国共产党在井冈山(湘赣边区苏区)进行革命斗争时,总结1927年冬到1928年冬土地革命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对推动井冈山土地革命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由于该法是在革命斗争开始不久制定的,规定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没收地主土地;没收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而不是归农民所有;一切土地禁止买卖,分配后除老幼疾病及服工役者外,均需强制劳动。这些规定不符合当时农民的思想和传统习惯,不利于发展革命力量。
井冈山土地法

部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