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民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