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巡抚

清朝时期浙江省的官职
浙江巡抚,是清朝时期中国浙江省的巡抚。从二品官(加兵部侍郎衔者为正二品官),按例兼都察院右副御史,是浙江省地方政务的最高长官。

职位介绍

官名。全称“巡抚浙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水陆各镇·兼理粮饷”。浙江全省最高行政长官。顺治元年(1644)置,驻杭州雍正五年(1727)改浙江巡抚为浙江总督,雍正十二年仍改为巡抚,兼总督衔。乾隆元年(1736),复改为浙江总督并兼盐政。乾隆三年仍改为巡抚兼管盐政[1]

历任巡抚

萧起远,顺治二年十月丙午——顺治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