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文物

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规定一级文物标准英文名为First Grade Cultural Relic或Grade One Cultural Relic。

定级标准

五代 关仝《西山待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