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等功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奖励奖项之一
特等功是中国人民志愿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立功条例(草案)》中的一种奖励,高于一等功。该条例规定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军功分为集体和个人两种,分别分为特等功、一等功、二等功和三等功四个等级。特等功是最高级别的奖励,表彰在战争中表现出色的个人或集体。[7]
1946年12月,新四军山东军区颁发《立功运动暂行条例》,《立功运动暂行条例》规定功劳分为立功、小功、大功、特等四等,制定了评奖办法。1947年6月,新四军兼山东军区又颁发了《部队立功运动概则》,将功的等级改为特等、一、二、三、四等五级。取消小功积大功的办法。四等功由连评定及批准,特等功由师报军区或纵队批准。[8]抗美援朝战争第一次战役第三次战役期间,中国人民志愿军内还没有统一的立功标准。[6]1951年11月,[1]为更好适应抗美援朝的战争环境,进一步推动广泛开展的立功运动,志愿军政治部于抗美援朝战争第三次战役结束后,根据军委总政治部拟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迅速制定《中国人民志愿军立功条例(草案)》并颁发执行。该条例统一了志愿军各部队立功标准和评功方法,并且规定了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军功分2种4等。2种即集体和个人,4等分别是“特等功”“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6]1955年,和平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等功的条件很难出现,因此特等功被国家取消。[9]
根据中国人民志愿军《立功条例》,立功和英雄、模范称号的表彰、奖励,均是以政治荣誉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其中特等功的规格为通令嘉奖;在军旗前照相;寄发喜报并编撰传记;广播全国。整个抗美援朝战争期间,根据抗美援朝纪念馆英雄模范名单、《中国军事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卷》中国人民志愿军英雄模范名单、《志愿军英雄谱》统计,中国人民志愿军共有英雄、模范400余人,特等功臣231人。[2]

奖项历史

新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