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是西藏自治区的地方权力机关,每5年改选一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

成立准备

1959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发布命令,宣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由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职务。
任命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常务委员帕巴拉·格列朗杰为副主任委员;任命自治区常务委员兼秘书长阿沛·阿旺晋美为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