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会

1965年成立于新加坡的机构
新加坡国会是按照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分立的原则组织的国家机构。自1965年12月22日立法议会改称“新加坡议会”以来,采用一院制[1]任何年满21周岁的公民,均有资格参加选举。议员候选人应是依照宪法各项规定具有当选或任命资格并依照新加坡现行法律规定方式选举产生或任命的人。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宪法规定,立法权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一项法案要成为法律必须由议会审议通过并经总统批准。

历史沿延

新加坡1824年沦为英国殖民地。1942年被日本占领,1945年重被英国统治。此后新加坡社会民主意识上升,人民要求在政府中享有更多发言权。英国总督被迫让渡制宪权,成立由官员和非官方人士组成的政治咨询局,并于1947年7月正式更名为行政委员会与立法议会,规定立法议会的六名议员必须通过投票选出。1948年3月20日举行英国殖民总督统治下的第一次选举。
1959年新加坡获准自治,同年5月举行第一次立法议会选举。选出全体议员51名,人民行动党赢得43席。本届国会为自治后举行首次大选以来的第11届国会,2006年5月6日选举产生。

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