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规定,并于1981年6月1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该补充规定也适用于居住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的其他少数民族。

基本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回族男女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回族推迟到198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