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法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先后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2次修正。[2][3]
2023年12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4]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提请会议审议。[5]

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