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遗产

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的最高等级
世界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全称“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专指"有形"的文化遗产;[1]是一项由联合国发起、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负责执行的国际公约建制,对全世界人类都具有杰出普遍性价值的自然或文化处所,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采参与保护,[3]保护对象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4]
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包括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以及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的铭文、洞穴以及其综合体;建筑群包括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遗址包括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1]
1972年11月16日,[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并建立《世界遗产名录》,[2]中国于1985年12月12日加入《公约》并成为缔约方,1999年10月29日成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2]截至2023年9月,[5]已有195个国家加入了《公约》,[6]中国拥有57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9项、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4项、世界自然遗产14项。[5]

遗产类别

世界遗产英语:WorldHeritage;法语:Patrimoinemondial)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世界遗产委员会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决议通过的地标或区域,其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以及兼具两者的复合遗产、文化景观。被列入世界遗产的地点,必须对全世界人类都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OutstandingUniversalValue,OUV),在地理或历史上具有可辨识与特殊的意义。世界遗产可以是古代遗址、历史建筑、城市、沙漠、森林、岛屿、湖泊、山脉、荒野地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