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制

新县制
新县制是指国民政府为加强对基层政权的控制而从1939年起开始推行所谓的地方行政制度。1938年10月,根据国民党中央执委会与国防最高会议的决定,国民政府在四川湖南江西贵州陕西五省中,各选择一二个县试办“新县制”。“新县制”的原则为“自上而下,逐级健全,层层衔接,脉络贯通”。从1939年12月开始,新县制在国民党统治区开始推广。
国民政府在《县各级组织纲要》中规定: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县下设乡(镇) ,乡(镇)设保,保内设甲;县内的各级执行机关为:县政府、乡(镇)公所、保办公处;各县设县参议会、乡(镇)民代表会、保民大会、户长会议;县长由国民党员担任;保长及区署的军事、教育两指导员,乡(镇)公所的警卫、教育两股主任,须经训练合格后才可充任。
到1943年,全国已有21个省实施了新县制,共调整县政府1119个,区署1853个。新县制的推行,把地方基层的政治、经济、武力、教育及民众组织等结合在一起,加强了国民党对基层的控制。 (概述图来源)

实施背景

清朝末期,实行“新政”,决定在基层实施自治,废除了延续数百年的保甲制度,因此清末民初的县以下乡级基层组织就处于复杂多变和纷乱无序状态。这种状态一直延续到国民党政权建立以后。1928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公布《县组织法》,规定县以下的组织依次为区-村(里)-闾-邻四级。1929年6月,国民政府又公布了《重订县组织法》,将村里改为乡镇,县以下仍分为四级:区-乡(镇)-闾-邻。具体规定为5户为邻,5邻为闾,百户以上的村庄为乡,百户以上的街市为镇,乡镇户数最高不得超过1000。10至50个乡镇组成一区,每县划分为5到10个区。与此同时,国民政府标榜孙中山所倡导的地方自治,先后制定了各类自治法规。据1932年蒋介石称,现行自治法规达40种以上,条文共597条,各省颁行的自治单行规程和实施细则尚不在内。按照国民党中央所制定的实施自治的具体计划,在1934年底以前应完成县自治。但事实上,这个时期的地方自治与晚清地方自治如出一辙,徒托自治之名而已。区民大会、乡镇民大会以及闾邻居民会议没有一地真正举行过,区及乡镇的监察委员会也有名无实。即使在国民党能控制的长江中下游数省,县以下组织也“徒具形式,毫无内容”,名称紊乱不一,人选更是杂滥。区以下的乡镇闾邻组织松懈,有名无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