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公约

核安全公约
《核安全公约》已于1994年6月17日由国际原子能机构1994年6月14日至17日在其总部举行的外交会议通过。该公约将自机构大会第三十八届常会期间的1994年9月20日起开放供签署,并将在保存人(机构总干事)收到第二十二份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之日起第九十天生效,其中应包括十七个每个至少有一座其一个堆芯已达到临界的核设施的国家的此类文书。

简介

《核安全公约》全文转载于本文附件以通告所有成员国[1]

沿革

该公约于1994年6月17日在维也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