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为维护信访秩序所制定的条例
《信访条例》于2005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的条例。

目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