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1]“设区的市”是中国城市群发展战略中的关键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上“设区的市”第一次从法律意义上普遍性地获得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其立法权限涵盖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2]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的规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