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

2006年废止的税收
屠宰税是向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此税现在由地方管理。征收与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具体征收办法由各地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国务院备案。[1][2]

简介

屠宰税是指国家对猪、菜牛、菜羊等几种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屠宰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屠宰生猪、菜羊、菜牛等三种牺畜以及马、驴、骡、骆驼等四种牲畜,因老、弱、病、残失去耕作能力或运输能力,经批准宰杀的,也属于屠宰税的征税范围。屠宰税原则上按牲畜宰杀后实际重量从价计征。《屠宰税暂行条例》终于由温家宝总理宣布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
屠宰税
猪、羊、牛等三种主要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按牲畜的种类和头数,实行定额征收。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凡经营生猪(包括菜牛、菜羊)的单位或个人,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缴产品税,不再征屠宰税。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屠宰税已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