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指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法律,旨在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1][2]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予以公告。[3]

立法过程

2020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4]
2020年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