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廷赞

清朝时期官员
王廷赞,字翼公,号用宾,辽宁葫芦岛人。曾任甘肃布政使。王廷赞的父亲王永禄是读书人,曾任盖平县知县。[1]
王廷赞出身吏员,由于他勤谨有才干,受到上司器重,才被引荐为官。在甘肃任职三十多年间,他由微末之员,递升为县、州、道的行政长官,最后终于做到甘肃布政使这样的封疆大吏。[2]

人物生平

由于他出身低微,比较了解下情,所以大部分时间为官谨慎,能循理守法,尽职尽责。在甘肃为官三十多年,在平反冤狱、振兴文教、兴修水制、剿匪安民、集军饷等方面,都留下了政绩,但最后因贪污犯罪而被处死。
乾隆12年(1747),王廷赞被引荐为兰州府经历,这是他官吏生涯的开始。经历是一个职掌出纳、文书的小吏,有时也协助上司审理案件。他奉命处理案件,由于秉公执法,许多冤案都得以平反,当时兰州有“打官司,找王经历决断”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