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人团制度

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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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人团制度指的是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这一制度于1788年第一次实行,现已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与演变。[1]选民投票时,不仅要在总统候选人当中选择,而且要选出代表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的538名选举人(Electors),以组成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1]
在美国绝大多数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均实行“赢者通吃”规则,也就是把本州或特区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本州或特区获得相对多数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各州选举人票多寡取决于各州的人口。因此人口众多的摇摆州成为总统候选人争夺的主要目标。历史上曾出现个别选举人未按选民意志投票的情况。[2]
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共和制、联邦制和分权与制衡原则结合的产物,也是多种利益间妥协与协调的结果,存在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与弊端。[3]

简介

从法律上说美国总统由选举人团于选举年12月“间接选举”产生,并非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大选结束后,由各州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选举人团投票决定总统选举结果。各州拥有的选举人票数目同该州在国会的参、众议员人数相等,全美一共538名选举人[4]),获得半数以上选举人票者当选总统。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联邦主义下的特有制度,是费城制宪会议上主张全民直选总统和主张国会选举总统的代表之间的一种妥协。选民在大选日投票时,不仅要在总统候选人当中选择,而且要选出代表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的538名选举人,以组成选举人团。除了缅因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winner-take-all,又译作赢者通吃)规则,即把本州或特区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本州或特区获得相对多数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当选的选举人必须宣誓在选举人团投票时把票投给在该州获胜的候选人。因此大选结果通常在大选投票日当天便可根据各州选举结果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