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拨款委员会

大学拨款委员会
大学拨款委员会(University Grants Committee),①英国教育和科学部下属机构。1919 年成立。当时隶属于财政部,1963 年转属教育和科学部。职权范围:“调查大不列颠大学教育的经费需求;建议政府就议会为满足这些需求而可能通过的任何补助金提出申请;收集、检查并提供与整个英国大学教育有关的资料;通过与大学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协商,帮助政府随时准备和执行为确保满足国家需要的大学发展计划”,即对大学财政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负责将议会通过的拨款分配给各大学。成员由教育和科学大臣选定,主要为大学教师。下设常务小组委员会和咨询小组,从事具体工作。

正文

1988 年改为大学基金委员会。②印度高等教育管理领导机构。1953 年 12 月成立。因 1956 年通过《大学拨款委员会法》而成为法定机构。旨在维持和协调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水准。主要权限:(1)可与任何合适的人合作;(2)可采取有益于促进、协调大学和高等教育,有益于确定和维持大学的教育、考试和研究标准的所有措施;(3)为履行上述职责,可查询大学的财政需要,并向大学拨款,向大学推荐改进教育的措施,向中央和邦政府建议分配拨款,对有关部门提交的任何事项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并散发国内外与大学教育有关的情报资料,履行必要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职责,就教学标准、考试和研究等视察大学。大致经历三个发展阶段。 1956—1961 年为第一阶段。因《大学拨款委员会法》规定各邦可根据邦立法建立任何大学而无须征得其同意,尚未成为协调中央与邦关系的机构。1961 —1972 年为第二阶段。因高等教育失控发展而丧失指导意义。1973—1977年为第三阶段。因《大学拨款委员会法》经 1970 年和 1972 年两次修正,规定任何未事先征得其同意而建立的大学,均无资格接受其或中央政府的任何拨款,故其权力得到恢复和加强。1978 年至今,制定了高等教育发展长远规划,公布《印度高等教育发展——政策框架》(1978)文件。文件强调推广的概念、社会变革、教育机会均等、消除地区间不平衡、提高质量和严格控制数量等问题。还先后实施三年制学位课程评估、资助出版大学教材、组织教育会议等活动;提出并执行函授课程、学院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大学领导项目、自治学院等质量改进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