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

法规法律
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得便利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为他人不动产的便利而共使用的不动产为供役地,即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的基本内容是,地役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以提高自己的需役地即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效益。

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