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

1976年格·如本提出的概念
社会性别是指社会及文化基于两性的生理差异而延伸出的对两性气质特征和行为角色的不同期待和界定。[1]格·如本(Gagle Rubin )将社会性别与目的在于生育的性行为联系在一起, 将两者归入一个概念术语, 即性与社会性别制度。[2]
在60年代末,社会性别概念与第二次女性主义浪潮几乎是同时出现的,它被作为一个分析类别用来解释女性气质的社会构成, 并从社会性别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分析男性权力和男性特权得以维持的原因, 并进而成为西方女性主义理论中的一个中心概念。按照格·如本的观点, 每个社会除了某种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之外, 都有一个性与社会性别制度:“在其一整套的组织安排中, 人类的性和生育的生物原料既被人与社会的干预所塑造, 又在习俗的方式中获得满足。”这些安排指的就是在不同社会中具有不同文化特点的组织人类性关系的一些传统方式, 特别是亲属关系和婚姻结构。[2]
女性主义研究的发展中, 社会性别这一概念依使用者的不同而被派上了各种用场。[2]

历史来源

社会性别首先是由美国人类学家格·如本(Gagle Rubin )在1976年提出的,这对西方的妇女研究有重大的促进和发展。其一,社会性别的提出是对生理性别的批判,提出了男(male)女(female)应从社会、文化的背景去理解的问题。其二,社会性别的提出,强调“后天”对“先天”影响,指出社会制度、法律、价值观对妇女的歧视而造成政治、文化、经济上的压迫。其三,实现男女平等的道路有待于建设一个平等的社会制度,创造一个平等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