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团体

除政府、政府官方机构、企业公司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团体组织
人民团体指除政府、政府官方机构、企业公司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团体组织总称。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一直沿用至今。[1][2][3]

简介

人民团体”作为中文术语有特定含义,作为法律上的界定:国民政府在民国三十一年二月十日(1942年2月10日)通过的《人民团体法》分为三类即职业团体、社会团体和政治团体,有发起人和主管机关、章程、会员,必须经审批和登记注册后方可设立,人民团体为独立法人、可以设置分支机构,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事实上管制很严格。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一直沿用“人民团体”之提法,内涵上和国民政府大陆政权时期相同,但没有法律界定。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权威界定了“社会团体”范围,内涵上接近于“人民团体”。

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