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明奖

国家设立的奖项
国家发明奖是由国家设立的对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物质和精神鼓励的一种形式。在我国,1963年国务院正式颁布 《发明奖励条例》后,国家科委正式成立了发明局,开始了国家发明奖的评选工作。1978年,国务院颁布重新修订的《发明奖励条例》,[1]并使国家发明奖励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翌年初,国家科委设立了发明评选委员会,其后,又逐步增设专业评审组,其中包括:冶金、化学、化工、机械、电机、电子、仪器仪表、医药、卫生、农业、林业、纺织、轻工等门类。

奖项设置

国家发明奖(state award for inventions )是中国5个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之一。1963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发明奖条例》。以后,国家科委正式成立了发明局,开始国家发明奖评选工作。毛泽东主席亲自为题写了[发明证书]。
国家发明奖主要用于奖励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前所未有的、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具有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新成就的科技人员。
国家发明奖设一、二、三、四共四等奖(并另设特等奖),授予发明证书,奖章和奖金。评奖活动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每年评选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