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室典范

皇室典范
皇室典范是日本一套规定皇位继承顺序等,与日本皇室的制度与结构相关的法律。皇室典范一词系指两者,一为大日本帝国宪法时代的产物(1889年2月11日裁定),另一者即为在日本国宪法下制定而成的(1945年1月16日法律第三号)。为了将前者和后者区别,前者多以旧皇室典范称之。旧皇室典范和宪法同等级,并非法律。这点和现行的典范即有相当大的差异。

内容简介

旧皇室典范

大日本帝国宪法体制下的旧皇室典范,和宪法同级皆为国家基本法。但须注意的是,其法因应不同时期,地位得以变更。旧皇室典范在制定之初,为皇室家法之性质,但1907年(明治40年)时裁定的皇室典范增补中,取得宫内大臣以及国务各大臣的副署,且成为公布的对象,国民亦被认定是在皇室的拘束之下。也因为此法本来就与1907年依据[公式令](官方令)等制定之下的宫务法和国务法不同,是分开制定的,皇室典范自然并非依循宪法之下。旧皇室典范的修订与增补,是经由皇族会议及枢密顾问的[]询来钦定(旧皇族典范62条),这些手续无须经过帝国议会的协赞与决议(大日本帝国宪法74条)。也可以说这表现出——与现今在日本国宪法之下的皇室典范不同的——皇室自律主义。旧皇室典范的修订与增补,以本身即为法源的「皇室典范」形式而行。记录上,增补只有1907年2月11日和1918年(大正7年)11月28日的两次增补而已,而本文的修正因无案例而废止。另外,1907年裁定的皇室典范增补,一部份修正於1946年(昭和21年)12月27日。

新皇室典范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