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拉特法

罗拉特法
罗拉特法是由英国殖民当局于1919年颁行的镇压印度民族解放运动的法令。由在印度供职的英国法官S.A.罗拉特为首的委员会起草,故名。该法包括《印度刑法修正案(1919年第1号)》和《刑法非常权力法(1919年第2号)》,统称平时戒严法。

议会通过

该法包括《印度刑法修正案(1919年第1号)》和《刑法非常权力法(1919年第2号)》,统称“平时戒严法”。
蒙塔古-切姆斯福德改革方案公布后,印度总督于1917年12月10日任命罗拉特委员会研究处理所谓印度社会治安问题,目的在于使英印殖民当局在战时法令失效后,继续保有特殊的镇压权力。同月召开的国大党加尔各答会议决议,对此表示坚决反对。
经过近一年的酝酿,罗拉特委员会起草了上述两项法案,试图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继续变相实施《印度战时国防条例》。法案建议授予印度总督和印度各省殖民当局以下述“非常权力”:在没有逮捕状的情况下,可不经起诉而对认为具有颠覆政府之嫌疑的任何印度人进行“预防性”逮捕和搜查;不经审讯即可无限期拘押任何被捕的印度人;被捕或被拘押的印度人不得聘请律师、证人和辩护人;在审理涉嫌颠覆政府案时,取消陪审团制度,由当局3名法官合议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判决的印度人不得上诉;当局可以限制群众集会规模,有权命令有碍社会治安的“危险人物”到当局指定的地点居住;增置城市安全设施;警方有权解散群众集会和示威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