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法

日本颁布的教育法
学校教育法是日本依据宪法及《教育基本法》,于1947年3月颁布。废止战前作为敕令的各种学校令,成为战后教育改革的依据。基本思想:(1)学校制度单一化;(2)延长义务教育年限;(3)扩充教育机会;(4)消除男女差别;(5)尊重教育自主;(6)教育内容民主化和弹性化。除小学、初中、高中、大学、高等专门学校、盲校、聋校、养护学校及幼儿园外,还有设置专修学校和各种学校的有关规定。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范围、设置基准、学费、校长、教员和惩戒学生、健康诊断、封闭命令等。第二章“小学”和第三章“初中”,除规定目的、目标外,还规定就学义务及设置义务等。第四章“高中”,第五章“大学和高等专门学校”,第六章“特殊教育”,第七章“幼儿园和专修学校”,分别就目的、目标、修业年限、课程作出规定。第八章规定各种学校及学校设施供社会教育利用等。第九章规定对违反就学义务和有关规定等的处罚。另有附则,共计108条。另制定实施令及实施规则。前者规定就学义务、盲聋等身心缺陷程度及技能教育设施;后者规定《学校教育法》实施的必要事项等。为适应学校教育情况的变化,曾多次修订。[1]
学校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