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制度

领海制度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线则是国家的海上边界。1958年领海公约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领海简介

领海宽度,没有统一的标准。19世纪以前,大都采取"火炮射程说",当时大炮射程为3海里。所以不少国家都确定本国领海为3海里。19世纪后,大多数国家宣布12海里为本国的领海。为此,国际上经过长时间讨论,直至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才最后商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中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中国的海岸线,南北差别很大,沿海岛屿多,岸线曲折。因此,中国领海不是以海岸线算起,而是采取另一种测算法,即直线基线法。直线基线是指"在岸上向外突出的地方和一些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直线基线就是由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1958年,中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指出:"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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