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

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财团法人是“法人”的一种,与“社团法人”相对应,由捐助财产集合而成立的社会组织,例如诺贝尔基金会等。财团法人只能以谋取公益为目的,设立时必须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与社团法人不同,财团法人没有成员和议事机构,仅设有执行机构如理事会来处理事务,其目的、活动范围和宗旨均由捐助人的意志所决定。财团法人通常以基金会作为名号,以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等为目的而设立。除了一般的基金会之外,还包括宗教法人与其他特殊法人,如私立医院、私立学校等。

法律含义

财团法人指以财产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设立财团须捐助财产,此种捐出财产,以设立财团为目的的行为,称为捐助行为,性质上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得于生前为之,是为生前捐助行为,应订立捐助章程,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故为要式行为。捐助行为亦得以遗嘱为之。此种遗嘱捐助,无另定章程的必要。如无遗嘱执行人时,法院得依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申请,指定遗嘱执行人。例如基金会和寺院

各国规定

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