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

国家教育部等主管的教育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英文名:Ordinary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是指由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或联合主管的实行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教育形式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2][1]
高等教育的产生可追溯到公元前6至4世纪古希腊国家主办的体育馆和青年军训团以及哲学家办的哲学学校,12至13世纪出现了近代大学。[4]中国古代的国学、书院到近代的洋务学堂、京师大学堂等,高等教育在中国缓慢发展。[4]1950年8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专科学校暂行规程》和《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次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指出:“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为高等学校,即大学、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5]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高校经历了恢复性发展及布局调整,1978年至1986年间中国涌现出456所新设高校。[5]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5]从1999年起,中国高等教育规模开始扩张。[5]2019年,随着高职扩招100万人政策的实施,中国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6]
截至2024年6月20日,中国大陆高等学校共计3117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868所,含本科学校1308所、高职(专科)学校1560所;成人高等学校249所。[7]

相关概念

普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