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勋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勋章
解放勋章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且无重大过失人员的勋章,分一、二、三级。[3]
1955年2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解放勋章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1955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衔授勋典礼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毛泽东主席将一级解放勋章授予参加中国革命有功人员。1955年至1957年,被授予一级解放勋章的有983人,二级解放勋章有4932人,三级解放勋章有54879人。[1]1981年5月2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发布刑事裁定书,决定剥夺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中相关反革命罪犯的解放勋章。[4]
解放勋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天安门,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武装夺取全国胜利。[1]解放勋章的颁发是对解放军在解放战争中立功人员的总结性奖励,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与肯定,对全军官兵具有教育和鼓舞作用。[1]

奖项历史

设立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