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政府

新的行政法理念
“责任政府”作为一种新的行政法理念,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政府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就自己的行为向人民负责;政府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理论发展

责任政府的出现是现代民主发展的结果。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着一个无责任政府时期。在君主专制时代,帝王既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又是国家最高的管理者。国家权力掌握在帝王手中,各级官吏的权力也是帝王赋予的,帝王意志支配下的权力运行即使失误,帝王及听命于帝王的官吏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英国的政治家和学者最先研究和概括本国的责任政府制度,提出了责任政府理论,其基本观点如下:(1)议会的信任构成政府的执政资格。
(2)政府一旦在议会的重大表决中失败,即视为政府丧失议会的信任,政府即应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议会,组织议会选举,以取信于民。(3)政府对议会负责,而负责方式主要指向议会报告工作和在丧失议会信任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