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是指政权的地方机构及其成员,以违背中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方式去滥用或消极行使手中权力、以维护或扩大该地方局部利益的倾向。[1]

基本介绍

尽管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促成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千差万别,但概括起来说,无非有三个方面:体制原因、人文原因和法制缺漏。
所谓地方保护主义,就是地方政府利用其手中的行政权力,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在经济上实行差别待遇,对地方的企业进行保护,或者是对其违法行为诸如制假、售假行为,或者违反环保规定如污等提供保护伞。还如,对企业间的重组、合并进行行政干预,或者只许自己的企业去兼并别人的企业,而不让别人企业进来兼并自己的企业。
随着放权让利的行政性改革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改革,地方政府不仅拥有了较大的资源配置权,而且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正是在这种地方化格局的基础上,我国的政府体系实际上表现出竞争性。地方政府的这种竞争如同市场竞争,必须在一定的秩序框架下才能正常运作。恶性竞争会导致地方保护主义。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就必须建立和维持一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争规则体系和框架,使恶性竞争向良性竞争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