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通商条约

中德通商条约
英法两国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和《天津条约》的签订,也激发了德意志企求从中国攫取特权的欲望。普鲁士派出了远征队,要在中国取得与英、法、美、俄四国在华同等的权利与地位,并不惜采用敌意的示威行动以胁迫清政府谈判签约。1860年初,普鲁士远征队出发,1861年(咸丰十一年)3月到达上海,不久又到达天津。1861年5月,普方提出谈判签约事宜,既对清政府进行威胁,又对清政府进行诱骗。最后,清政府妥协让步。9月2日,清朝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崇纶与普鲁士及德意志各邦的代表艾林波签订了《通商条约》。

条约简介

中普《通商条约》共42款,另附"专条",主要内容有:1.在条约交换批准5年之后,允许普鲁士使节进京居住。2.普鲁士及德意志各邦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3.允许普鲁士德意志各邦民人家属在广州潮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芝罘天津、牛庄、镇江、九江、汉口、琼州台湾淡水等口居住、贸易,"至于赁房买屋、租地、造堂、医院、坟[yíng]等事,皆听其便。"4.普鲁士及德意志各邦在中国均获得片面最惠国待遇。5.普鲁士官船(军舰)可驶入中国各口,"船上水师各官与中国官员平行相待"。
中普《通商条约》是普鲁士强加在中国身上的不平等条约。这个条约的签订,表明中国与普鲁士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也使得普鲁士取得了与英法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同等特权,为普鲁士在中国掠夺原料、倾销商品创造了便利条件。中普《通商条约》签订10年后,德意志统一,这个条约为德国所继承,成为中德间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条约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