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7年10月7日签发的命令。
第687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是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所做的决定。

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