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税

地方税的对称
中央税是由一国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税种,也称为国家税。与之相对应的是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和支配。在我国税收体系中,中央税和地方税之间存在对称关系,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全国范围内税收征收、管理和支配权力的行使。[1]
我国将体现国家主权的税种划为中央收入,例如关税、进口环节税等;而将税基较为稳定和地域化属性明显的税种划为地方收入,例如房产税、市政税等。同时,对于税基流动性较强、地区间分布不均衡的税种,中央政府可能按照较高的比例分享或直接列为中央收入。主要税种通常被划分为中央收入或共享收入,其中中央占比一般较高。[2]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决定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了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负责征管的税收体系。[3]

简介

由国家中央立法机关立法,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中央政府的税收。又称国家税。中央税构成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实行分税制是世界各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普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