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自由勋章

1955年设立的荣誉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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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自由勋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a]决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时期有功勋人员的一种证章[1]。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主席令,颁布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条例,决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以独立自由勋章[1]
勋章共分三级:一级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旅级和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营级和连级及其相当干部[1][5][6]。授予勋章同时发给证书[7]
独立自由勋章图案外形为八角星,中间为红星照耀下的延安宝塔。象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取得了最后的胜利[1][8]。1955年9月27日,首次授予朱德等117人一级独立自由勋章。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举行授勋仪式,授予196人一级独立自由勋章、4152人二级独立自由勋章、31098人三级独立自由勋章[3][4]
独立自由勋章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各个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一次总结性奖励。它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立功受勋人员的关心,也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伟大历史功绩的肯定,对全军官兵具有巨大的教育和鼓舞作用[7]独立自由勋章寓意着中国人民为追求和平正义,捍卫民族独立自由而不畏强暴、不怕牺牲,共同反抗外来侵略,捍卫民族独立自由与国家领土主权的光辉历程,也是老一辈革命英勇奋斗,南征北战,建立卓越功勋的证明[9]

设立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