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法律,旨在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1][2][3]
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分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70条。[2][3]

制定历程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
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