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学校

西方历史悠久的中学类型
文法学校(Grammar School)是西方历史最为悠久的中学类型,在英国,文法学校初创于12、13世纪,是英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英国精英教育的代表之一,在英国已经有八九百年的历史。[1]它一直是古典课程的堡垒,以教授古典课程为主。[2]
文法学校产生于古希腊的古风时代,在希腊化时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在中世纪,文法学校虽然被纳入了教会教育的轨道,但在中世纪晚期它体现出了世俗性的特征,这一时期英国的文法学校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到了近代社会,随着德国文科中学的发展,更进一步证明了古老的文法学校的生命力。[3]

基本简介

公元前3世纪起,大量希腊教师及被释奴隶在罗马充当家庭文法教师或开办希腊文法学校,招收12岁~16岁儿童,多为贵族阶层子弟,教育内容大致分文学和科学两方面。文学主要学习荷马和其他经典作家的作品,后语法学习渐占重要地位;科学主要学习几何学、算术及部分音乐理论,但在教学中不占重要地位。教师多为来自希腊本土或希腊化地区富有教学经验的文法学家。至公元前 1世纪初,希腊文法学校渐为私立中等学校性质的拉丁文法学校所代替。自 1世纪至 4世纪,公立拉丁文法学校逐渐遍布罗马帝国的许多城镇,拉丁文法和诗歌的教授较之希腊文占据更主要的地位。富裕家庭的男孩一般 12岁~13岁入学,主要学习拉丁文法和希腊语教材,经 3 年~4年时间达到熟练使用拉丁语和希腊语的程度,以便学习高一级的雄辩术课程。5世纪后罗马帝国衰落,古罗马的拉丁文法学校几乎消失,对拉丁文法的教授则为教会学校及 8世纪法兰克王国和英格兰等地的宫廷学校所继承。中世纪后期的城市商业及医科等学校中亦将拉丁文法列为重要课程。14—17世纪欧洲文艺复兴及宗教改革中,拉丁语、希腊语教学再度受到普遍重视,各国均设有此类学校。学校一度流行模仿西塞罗文体的形式主义,普遍实行体罚。在英国,即称“文法学校”,最早约出现于 10世纪,初受教会管辖。17世纪初英国有 300余所,以伊顿哈罗等 9所公学最著名。自英国在北美建立殖民地并于 1635年首创波士顿拉丁文法学校后,亦逐渐成为 17、18世纪美国中等学校的主体。18世纪后兼事升学准备和培养牧师、医生、律师、商业金融人员等,修学年限延长为 6年~7年,学习拉丁语的古典气息仍浓,但现代语和自然科学的教学亦日益加强。英国 1902年的《巴尔福教育法》授权地方教育当局兴办和资助文法学校,把它作为英国中等教育的主体,增设自然科学课程。1944年《巴特勒法案》将其正式纳入国家学校教育系统,作为儿童 11岁通过一次选择性考试所能升入的中等学校之一。课程一般包括古典语(主要是拉丁语)、英国语言和文学、现代外语、自然科学以及音乐美术等,注重学术基础的培养;最后一二年程度更深,以便学生毕业后能通过“普通教育证书”考试,进入大学。1965年英国教育和科学部第 10号通告废除十一岁考试,并大力推行综合中学,文法学校的主体地位随之丧失。香港亦设有同名学校。学生读到中学四年级后便分为文、理、商三类上课,主要为进入高等学校做准备,完成 5年课程后参加全港中学会考。这类学校大多设有一年制和二年制的大学预科班。②(The Grammar School)书名。英国教育家布林斯利撰于 1612年。用两位教授谈论的形式,批评当时文法学校只重拉丁文教学,忽视本族语、算术及其他科目教学的弊端:对于拉丁文的学习过分注重某一论题或某一名著中语词的字尾变化、字句分析和注释讲解;只要求学生熟记《里利文法》而不求索解;学校上课时间过长,教法不当等。提出三项理由以强调本族语学习:(1)本族语用得最多;(2)本族语的纯正和优美是本民族的荣耀;(3)学校培养的学生大多从事其他职业,而非继续从事学术研究,原先修习的古典语言对所从事的职业无任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