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奖

1993年设立的奖项
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奖励。1984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获奖:(1)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属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2)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3)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4)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奖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发给证书、奖章、奖金1.5万元;二等,发给证书、奖章、奖金1万元;三等,发给证书、奖章、奖金5000元,并免征奖金税[1]

奖励内容

国家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以下四类成果:
第一,属于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和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